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5民初2464号
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赫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瑶阁,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开发区银桥大道154号。
法定代表人:徐群利。
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5元,减半收取计7397.5元,由原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宏
人民陪审员  屈建涛
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