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万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南侧东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无业。
上诉人****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施工工地内工作受伤后而引起的劳动争认纠纷。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指的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且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承接的张北宏文牧业有限公司的10千瓦电力线路安装工程的配电工程的安装分包给个人**、***,故应当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查清上诉人与**、***之间,**、***与被上诉人之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分别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综上,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