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03民催10号
申请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87063185D。住所地:太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晶,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
申请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638752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余姚市磊吉佛汽车部件厂、收款人余姚市双鸟钢带有限公司、持票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际峰
审判员***
审判员邹丽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