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1558号
原告:温州苍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701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A3Q8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82幢1-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4G8536。
法定代表人:范国强。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温州苍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苍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苍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由温州苍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MERGEFORMAT
PAGE\*ArabicDash\*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