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644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8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4G85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8340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海区隆教畲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