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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59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状,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第三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第三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曲尺塘路**(君临天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4G85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