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472号
原告: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宝山村特**。
法定代表人:张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辉,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天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安南路兴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卢细珍,系公司经理。
原告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天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0433元,由原告黄石源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锋
人民陪审员 陆建霞
人民陪审员 张欢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