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内0105民初10002号
原告: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天地广场11014室。
法定代表人:莎如拉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力木格,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安建筑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晶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晶安建筑公司1415170.49元;2、请求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系赵红红父母,赵红红为晶安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职务为出纳,为方便公司支出,公司以赵红红个人名义办理了一个银行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多年来晶安建筑公司将收入款项转入该个人账户,便于公司对外支出及开展业务时支取,款项都是通过公司账户转到赵红红个人账户,由公司掌握账户密码,待晶安建筑公司实际需要时再指示赵红红通过其个人账户转出,这是晶安建筑公司经营形成的一种款项流转惯例。由于赵红红突发交通事故于2020年11月3日死亡,导致赵红红账户内属于晶安建筑公司的款项无法提取,给晶安建筑公司的经营周转带来了困难。***、***作为赵红红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将赵红红个人名下账户内的属于晶安建筑公司的款项予以返还,晶安建筑公司与***、***多次沟通未果。基于以上事实,***、***拒不配合履行返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有,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晶安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415170.49元;
二、案件受理费1753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6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乌云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张   铭
人民陪审员 董 建 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