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9002民初256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原告(反诉被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桂平二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就原告施工的项目工程后期维修保证金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据此,原告桂平二建公司和反诉原告欧博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桂平二建公司和反诉原告欧博公司均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由原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406元,由被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桂平二建公司已预交诉讼费6812元,予以退还3406元;被告欧博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3400元,予以退还19994元)。

审 判 长  陈宏友

审 判 员  祁永芳

人民陪审员  钟兴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昌琴

书 记 员  王 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