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麻沟区。
被告:新疆天利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九龙路德源物业楼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天利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保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