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502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秋朋,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没有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询问原告也不能提供联系方式,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缓交不预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