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异90号
异议人***,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常艳荣(***母亲),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同上。
被执行人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市海天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白城市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6月9日以法院另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其查封财产,导致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6月23日以“因为提出的异议机构有误”为由,向法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马春平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