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1400号
原告保定市百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云霞,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百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百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百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市百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5元,减半收取6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