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与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民初2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温利,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全,吉林柳暗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2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材料折合人民币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称: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675603元及相关损失;2.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经审查,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为延吉市,该起诉及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
驳回反诉人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的反诉费105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维洋
人民陪审员  赵金丹
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煜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