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英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霖,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洲,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的(2017)吉0582民初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吉05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吉视传媒的光缆砸倒岩芯盒的事实,一审法院刻意不准许对查清本案具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李某出庭,李某曾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明确说明是“吉视传媒的唐总打电话让他把电线杆挪一挪”。2、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由于光缆本身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行为。3、我们主张的是重新开采费用,与岩芯自身的价值无关,与曾经的开采费用无关。二、一审法院错误划分举证责任,直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划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上诉人以将该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迅博公司,涉案材料的运输管理装卸等均由迅博公司负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二、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称是吉视传媒的职员指挥装卸光缆时将岩芯砸倒是错误的。根据公安笔录,唐总系迅博公司的负责人,而非吉视传媒的职员,同时唐总指挥装卸是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而不是在指挥过程中发生的毁坏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吉视传媒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说的非常明确,将评估鉴定后得出的损失结论作为定案的赔偿依据,而在一审中,上诉人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对预算的鉴定机构不存在,为此,上诉人举证不能,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变更的诉讼请求不是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结果,该损失只是上诉人作出的预算,并不能代表直接损失。二、被上诉人存放在头道镇长河村村部后露天存放的岩矿芯并不是贵重物品,因为按照《地质勘查钻探岩矿芯管理通则》的要求,岩矿芯应该放在岩芯库内,而不能露天存放,并且被上诉人露天存放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相关人员现场看管,是随意放置的。同时,所有的标签都不能标明该矿芯的属性、地理位置。三、被上诉人的工人是经过长河村委会同意进入存放有线电视的线杆和缆线的后院,是工人不小心碰倒了岩矿芯,当时可以进行重新归盘和重新加以管理,而上诉人放任了该沙盘的恢复,并且放任管理。四、上诉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该沙盘的各种矿物资成分和该沙盘的准确地理位置。五、上诉人也没有举出地质勘查钻探的总投资等相关证据,可以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没有证据加以佐证。六、上诉人的钻探行为应该是投资行为,上诉人的矿芯至今没有与采矿人签订开采合同,可以说该矿芯是没有开采价值的。七、上诉人要求鉴定的鉴定机构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没有对上诉人诉求进行鉴定的项目。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勘查钻探必须得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上诉人所要求的重新钻探费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款人民币暂按1万元计算,具体数额待评估鉴定结论出来后增加诉讼请求;2、法院诉讼费用由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发现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其广播架线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将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矿区内的岩芯造成大面积深度损坏,并且无法修复,给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事件发生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给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进行分文赔付。无奈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将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起诉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在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坐标(4598392.00,486496.00)处及坐标(4598368.00,486479.00)处重新勘探钻孔采样费用134.10万元及其他必要费用67.67万元,合计201.77万元;2、由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取得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T22120081202021067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岩芯存放在租赁的集安市头道镇长河村村部学校大院库内,并标注有醒目的“贵重物品勿动”警示牌。2017年7月29日9点左右,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发现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卸车的员工卸载搬运吉视传媒有限电视工程电线杆、光缆时将取自2ZK4501号和2ZK4703号钻孔的岩芯样本砸毁,无法恢复原状,严重影响申请人下一步探矿确定矿区范围及储量工作的顺利进行,给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无奈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必须在该两处重新钻探取样,弥补损失。根据国家《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申请人将支出钻探费用134.10万元以及征地费、青苗补偿费,修路费、工期延误费、管理费67.67万元等直接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如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21日,长春市讯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工程,雇佣工人从车上卸线杆。施工中,线杆碰倒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堆放集安市头道镇新河村朝鲜族学校空闲院内的岩芯托盘,造成部分岩芯碎断、顺序混乱。长春市讯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系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发包。庭审过程中,集安市人民法院释明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举证责任,但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放弃申请鉴定损失,集安市人民法院指定其承担鉴定财物损失数额举证责任,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提交对勘测预算费用进行复核的申请,对其申请,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无法进行复核。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对其主张财物损失具体数额,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请法院鉴定,未提交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起诉应由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本案中,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未提交财物损失数额的证据,其主张按照预算进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要求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62元由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没有异议,各方对损失数额及损失的的过错责任有争议。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由于本案受损的物品为矿芯,评估其对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没有对该损失进行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矿芯的具体损失数额无法依据鉴定结论而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上诉人在事发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陈述主张损失为30多万元,且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9日本院的询问笔录当中认可上诉人的损失最多为十万八万的,就此,本院推定本案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0万元。关于损失的过程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而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对涉案矿芯存在保管不当,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被上诉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仅是发包方并非是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故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分析,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万*60%=18万,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自负40%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18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1元,共计50803元,由上诉人通化市金纳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6271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32元。
被上诉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上诉人向集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洪钟
审判员  黄吉国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