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568号之四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星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