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568号之四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星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