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执保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存款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街支行账户(账号:220014801000********)内的存款195,81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