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81民初2081号
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利,总经理。
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还原告长春市迅博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