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援绿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赤峰援绿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财保637号
申请人:赤峰援绿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某,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账号×××内84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内84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账号×××内8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账号×××内8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内8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账号×××内82万元。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