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1民初3089号之二
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西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援绿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以北京通铁路以东3#楼01021-2-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援绿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免收取计381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