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135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
法定代表人:姚世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仁宏公司申请对《购销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是《购销合同》所加盖仁宏公司公章系他人伪造,与备案真实印章不符。诉讼中,鑫方盛公司也提出,***涉嫌伪造仁宏公司公章与鑫方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涉嫌诈骗罪。鉴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经询问,鑫方盛公司同意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超雄
审 判 员 赵 雪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