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9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祝利庆,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842506。
法定代表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祝利庆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9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长青
审判员***
审判员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