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仁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66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屏北二路18号3栋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XUA090。
法定代表人:黄群生。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842506。
法定代表人:姚世建。
申请执行人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42787.32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0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0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润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