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8760号
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大道2863号28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群生。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325.3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4032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325.32元及利息(以14032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保全费1222元,合计3428元,由原告负担966元,由被告负担246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凯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