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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史兆林系丰宁满族自治县法院干警史冬梅之父,被执行人认为丰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多次提出回避意见。故丰宁县法院向本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法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由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隆化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裘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