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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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对其中保证金2550000元、诉讼保全费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开平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扣划其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德清县XXX街道办事处项目保证金,因该笔款项未到期,暂无法扣划;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扣划其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东省开平市XXXXXXXX铺位,该房产设有抵押,且与案外人共有,经网络询价,无处置价值;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13385元,尚有人民币7375936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浙江西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