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90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新桥路**(双号)。
法定代表人:章永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曹慧丽,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颜路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曹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908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章金贤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