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颜路西侧、天荷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新桥路2‐18号(双号)。
法定代表人:章永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郑晨,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5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启其
审判员  梅 冰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