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申请执行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9)豫1224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豫1224执9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浙江省杭州余杭支行账户1202083129903578612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杭州远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浙江省杭州余杭支行账户1202083129903578612的存款51492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000246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