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6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与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邦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15元,由东邦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