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64号
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