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128号 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179878.94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财产价值财产。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179878.9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179878.94元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相应财产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