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5140号 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申请人东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迪公司名下价值50961.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邦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迪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50961.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