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净化设备制造总厂

辽阳市净化设备制造总厂申请执行双鸭山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净化设备制造总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熊家街**。
法定代表人:刘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那起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阳市净化设备制造总厂与双鸭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在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债权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