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122号
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方村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栗苑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26796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