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123号
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方村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栗苑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