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122号之一
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方村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栗苑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旭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峪支行帐户,现原告撤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账号360151010300000001990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灵石县中池翔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峪支行帐户360151010300000001990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