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沿江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经理。
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圩镇下坡村红卫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玉林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和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580960.36元债权未实现,执行费8413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