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86063C。
法定代表人:柳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玫瑰里喜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9号安融大厦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RQPK34。
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琳科东路68号爱琴海购物公园6F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32860780XM
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玫瑰里喜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玫瑰里喜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2972.56元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秋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