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261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56。
法定代表人:柳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津0106民初26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保全人即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庭外已协商处理完毕,且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名下6214××××555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