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2612号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10-56。
法定代表人:柳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00084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000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移、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