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591号
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7-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86063c。
法定代表人:柳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联系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市和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融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融物流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被告天津市和融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后,别无争议。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戴世强
审判员 蔡菁菁
审判员 王树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