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锦绣家园物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528号
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洁,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锦绣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住,住所地,博乐市锦绣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梁伟,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锦绣家园物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原告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普丽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