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4201执13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2016年3月1日,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损失140253.9元。受理费3204元、执行费2051.87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新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喜买尔
审判员 敖 晖
审判员 吴晓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