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2540号
原告:遵义恒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美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侯东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公司员工。
被告:绥阳县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恒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翔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遵义恒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恒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恒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宋世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