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42xxxX。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绵阳**宏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546DP8F。
法定代表人:赵玉刚。
申请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宏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行(账号:9510××××0011)内的存款在400万元的额度内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三台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保险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070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4000000元为限额,对绵阳**宏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行账户内(账号:9510××××0011)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涵
书 记 员 贾若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