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工天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工天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989号之一
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马脊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92119171K。
法定代表人: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0号7幢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42945K。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00元,由原告四川高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建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