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恢复生产经营,暂不宜处置其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