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25246号
原告: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胜,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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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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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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