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9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面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50082066。
法定代表人:王桂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选婷,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鹏鹏,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台州市大志城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装饰城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4692366168K。
法定代表人:尚正林。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7月13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3105元、律师费17200元、违约金67613.24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40.62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12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以下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207××××1710的存款,本院已扣划12022元,扣缴执行费8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了11942元。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12022元,扣缴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了11942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定邦